今天是:
设为首页
首 页
事务所简介
新闻资讯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法律服务
收费标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沈阳律师-沈阳律师咨询-沈阳刑事律师咨询电话400-109-1349
>>
法律服务
>>
房地产
>>
土地管理
>>
耕地保护
房地产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争议处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耕地保护
国家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征用
土地划拨
土地出租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协议
耕地保护列表
关于耕地补偿制度
[09/07 12:33]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
>>详细
对耕地耕作层的规定
[09/07 12:3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详细
耕地总量减少问题
[09/07 12:3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
>>详细
那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09/07 12:33]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详细
改良土壤的规定
[09/07 12:3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详细
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定
[09/07 12:33]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
>>详细
对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
[09/07 12:3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
>>详细
开垦条件
[09/07 12:33]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详细
关于开垦土地使用权
[09/07 12:33]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参见土地例第17条)
>>详细
土地整理规定
[09/07 12:33]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详细
下一页
首 页
1
2
末页
总共
2
页
事务所简介
|
新闻资讯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法律服务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2011 www.syleg.com,沈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020033 咨询电话:400-109-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