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销售科长李某与工作人员王某、刘某、赵某去外地索要货款,共索要货款1万元。在返途中,王某、刘某、赵某分别向李某借款5000元、3000元、2000元,并给李某写了借条。回到某县后,李某因家中有急事,将三张借条交给王某,让其交公司财务科走账。但王某不未将借条交财务科,而是将借条撕碎,并与刘某、赵某约定,不承认向李某借钱的事。当李某向公司反映此事,公司纪检部门调查时,三人统一口径,将侵吞1万元公款的问题推到李某身上。当检察院对李某立案侦查,找王某等人取证时,王某伙同刘某、赵某继续作假证,造成李某被拘留和逮捕的严重后果。
律师观点:
王某、刘某、赵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时间上看,伪证行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即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2)伪证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罪行的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所谓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或者掩盖事实真相,对应该提供或者反映的事实不提供、不反映。(3)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故意。如果是对案件事实记忆不清,工作疏忽而提供了不符合实际的证言,则不构成帮助。本案中,王某、刘某、赵某为了达到借款不还的目的,故意作虚假证言,隐瞒事实,造成李某被拘留、逮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