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IT公司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调整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胡某对公司的调整不同意,并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必须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领导过程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这些情形主要指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重大的法律事实出现等等,或者是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调整经营策略,撤销部分岗位、工种等,这些都属于原劳动合同因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改变的范畴,劳动合同也因此发生变更。上述案例便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更的情形。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