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是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2006年1月10日驾驶大客车在执行客运任务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胡某本人死亡,车上其他乘客1人重伤,12人轻伤,三辆车连环相撞并严重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胡某疲劳驾驶负全部责任。胡某亲属要求单位按照因公伤亡给予赔偿,公司认为胡某疲劳驾驶导致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因犯罪导致死亡的,不构成工伤,因此,胡某不是因工死亡。
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此,本案胡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胡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胡某在施工中死亡,法院也就不能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审批,而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是犯罪。因此,本案胡某未被认定为犯罪,其应当并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