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7年5月6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其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01906元。2007年1月20日,杨某的直系亲属向区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杨某工伤保险待遇,该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规定,拒绝支付相关保险费用。
律师观点:
社保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 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不因赔偿权利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而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该条例未授权任何行政机关对死亡待遇作出补偿性规定,所以职工因公死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其法定义务。杨某的直系亲属,依法具有就杨某因工伤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